延長申根簽證的條件
您只能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延長申根簽證或自由期限。 例如,如果您因嚴重疾病或不可抗力而無法離開荷蘭。 IND 在這方面非常嚴格。 在任何情況下,您的總停留時間不得超過 90 天。 您還需要有足夠的錢來養活自己。 並證明你是一個 醫療旅行保險 有很長一段時間。
適用法規
根據簽證法第33條,如果申請人證明由於不可抗力或人道主義原因,他不能在到期日或有效期結束前離開成員國領土,則簽證有效期將被延長。授權停留。離開。 此次延期不收取任何費用。 如有迫不得已的個人原因,可延長簽證有效期。 此延期費用為 30,00 歐元。 在任何情況下,根據《簽證法》第 33 條延長簽證有效期不得導致在任何 90 天內的總停留時間超過 180 天。
對延長簽證有效期申請的評估
有效期 簽證延期 移民局認為,簽證持有人已證明因不可抗力或人道主義原因不能在簽證有效期屆滿前離境的。
不可抗力發生,例如,如果簽證持有人的飛機的飛行計劃必須意外改變,例如由於天氣條件或罷工。
出於人道主義原因,例如,如果簽證持有人突然生病而無法旅行,或者居住在荷蘭的近親突然生病或意外死亡。
如果簽證持有人證明出於嚴重的個人原因延長有效期是正當的,則可以延長簽證的有效期。 有令人信服的個人原因,例如,如果簽證持有人前往荷蘭接一個必須接受手術的家庭成員,而在計劃出發的前一天,行程必須推遲兩週,因為醫療病人情況突然惡化,延遲兩週出院。
令人信服的個人原因的另一個例子可能是簽證持有人來荷蘭的(商業)談判意外延長。 例如,如果有人來荷蘭參加家庭聚會,並且該簽證持有人在逗留期間遇到了一位老熟人,這使得他想比計劃停留更長時間,這不是一個令人信服的個人理由來證明延長簽證是合理的。簽證的有效期。
IND不願延長簽證
IND不願意延長簽證的有效期,因為原則上只有在原籍國才能充分檢驗申請人的誠信和可靠性。 必須有申請簽證時未知的新事實和/或情況。 在此強調,(荷蘭)代表已經核實了申請人申請簽證的目的、擬居留的合法性和提出的理由。 這還包括預定停留的時間和相關費用。 如果滿足條件,(荷蘭)代表通常會簽發所要求的預期逗留期限的簽證。 延長簽證有效期申請的評估框架可描述如下:
- 存在不可抗力、人道主義原因或不得已的個人原因;
- 這些理由是不可預見的; 它們僅在簽證簽發後發生;
- 申請有正當動機並有文件證實(例如航班詳情、醫學專家或全科醫生的聲明、訃告、公司邀請);
- 提出的理由與在該國逗留有關。
必須完全滿足一般條件(見下文)。
簽證是由荷蘭代表簽發的,還是由代表或未代表荷蘭的另一個申根國家簽發的,與評估無關。
續訂條款和條件
申請延長符合上述條件的短期停留簽證有效期,還必須滿足下列一般條件:
- 必須在簽證有效期內提出延期申請;
- 外國人符合《外國人法》(Vw) 第 12 節中提到的條件。 也就是說,陌生人
- 遵守 Vw 中規定的規則;
- 有足夠的能力支付在荷蘭逗留的費用和回程的費用;
- 不違反《外國人就業法》工作;
- 不會對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 申請人的旅行證件必須在預定出發日期後至少三個月內有效;
- 申請人已證明他有額外逗留期間的旅行醫療保險;
- 如果是醫療,必須證明費用由保險支付或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支付;
- 在任何 90 天內總停留時間不得超過 180 天;
- 必須保證進入另一個國家。 此外,從簽證延期日期到保證外國國民進入另一個國家的最後日期之間必須有至少三個月的時間。 在確定這個期限時,不僅要注意護照的有效期,還要注意該旅行證件中包含的返回原籍國或過境第三國的簽證。
要延長您的申根簽證,您必須聯繫 IND。 (注意! 不滿足以上條件,就沒有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