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歐洲經濟區或瑞士公民的家庭自由流動的權利
歐盟/歐洲經濟區公民是歐盟(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歐洲經濟區)國家的所有國民。 對於使用(或已經使用)他們的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和瑞士公民的家庭成員 自由行動權, 參觀有特別安排 申根國家.
如果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移居或居住在非其國籍所在的成員國,或者過去曾這樣做過,則可以自由流動。 因此,居住在荷蘭的荷蘭人不使用自由流動! 但是,如果同一荷蘭人之前曾在荷蘭以外的歐盟/歐洲經濟區國家生活和/或工作過,則涉及自由流動。 這源於關於歐盟公民及其非歐盟家庭成員自由流動的歐洲規則:指令 2004/38/EC。
這種應用的一個例子是,例如,荷蘭人與菲律賓人結婚並且想一起去西班牙度假。
需求
無論非歐盟家庭成員(正式稱為第三國國民家庭成員)的居住地如何以及與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的關係開始時間如何,第三國家庭成員都有資格獲得如果他能提供客觀的證據證明:
- 他/她與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有關;
- 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移居或居住在其國民所在成員國以外的成員國;
- 他陪同或將要加入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
如果以上三點都可以向大使館證明,簽證可能不會被拒絕,並且在所有歐盟/歐洲經濟區邊境(有或沒有簽證)都不會被拒絕入境。
加速程序意味著關於 申根簽證申請表 標有星號 (*) 的不需要回答。 必須盡快簽發簽證。 申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如果申請人與歐盟/歐洲經濟區(歐盟,歐洲經濟區)家庭成員一起前往該歐盟/歐洲經濟區公民本人擁有國籍的國家以外的成員國,則該人屬於權利條約人員自由流動。 該指令 2004/38/EC(指令 2004/38/EC)規定,上升或下降線中的直系親屬有權免費、加速(最多 15 個日曆日)和有最少條件的簽證。 這與常規申請不同,在常規申請中,簽證是一種幫助。
需要證據
根據 5/2004/EC 號指令第 38 條,申請人僅應:
- 自己的身份;
- 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的身份;
- 與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的家庭關係;
以及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正在利用其自由流動權的事實,以證明並使申請人與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一起旅行變得合理。 或加入歐盟/歐洲經濟區國民以獲得加速和免費簽證的資格。
例如,可以通過歐盟公民的書面聲明、交通預訂或任何其他方式來證明旅行計劃。 申請人不必證明他們有足夠的資源,醫療旅行保險也不是必需的,第三國國民的及時返回也不必合理。
誰被認為是歐盟國民的家庭?
以下類別的家庭成員可能有資格獲得簽證便利:
- 丈夫/妻子;
- 歐盟公民根據成員國立法與之建立註冊夥伴關係的合作夥伴;
- 直系血親,以及配偶或註冊伴侶的 21 歲以下或受其撫養的直系血親;
- 直系親屬,以及依賴他們的配偶或註冊伴侶的直系親屬;
- 伴侶 - 除了婚姻或註冊伴侶 - 與聯盟公民有長期的,經證實的關係,以及直系親屬(伴侶的)直系親屬,年齡小於 18 歲。 持久關係意味著,例如,至少 6 個月的可證明共同家庭或共同子女。
索爾維特
如果您對使館此類申請有任何問題或誤解,請聯繫 索爾維特,該組織在歐盟旗幟下,幫助調解和監督公民歐盟權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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