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是申根區的一部分。 該地區是 26 個執行共同邊界和簽證政策的歐洲成員國的合作,我們稱這些國家為申根國家或申根國家。
成員國受共同簽證法典中規定的相同簽證規則的約束。 這允許旅行者在整個申根區內移動而無需相互邊境檢查,需要簽證的人只有一個簽證, 申根簽證, 需要越過申根區的外部邊界。
人員自由流動是歐盟保障其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它使任何歐盟公民無需任何特殊手續即可在任何歐盟國家旅行、工作和生活。 申根合作允許公民跨越內部邊界而不受邊界管制,從而增加了這種自由。 申根區保證超過 400 億歐盟公民以及許多非歐盟國民、商人、遊客或其他合法居住在歐盟領土內的人的自由流動。
申根國家
下面列出的國家是申根區的一部分:
比利時 | 丹麥 | Duitsland |
愛沙尼亞 | Finland | Frankrijk |
Griekenland | 匈牙利 | 意大利 |
拉脫維亞 | 列支敦士登 | 立陶宛 |
盧森堡 | Malta | 荷蘭 |
挪威 | Oostenrijk | 波蘭 |
葡萄牙 | 斯洛文尼亞 | 斯洛伐克 |
Spanje酒店 | 捷克共和國 | 冰島 |
Zweden | 瑞士 | 克羅地亞 |
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和羅馬尼亞國家已啟動加入申根區的程序。 冰島、挪威、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已從非歐盟國家加入申根區。
歐洲自由流動
1985 年,位於申根(盧森堡的一個小村莊)的獨立歐盟政府簽署了申根條約。 通過這項條約,參與國同意逐步取消對共同邊界的控制。 申根協定的實施始於1995年,最初涉及七個歐盟國家。 現在有27個國家是申根區的一部分。
所有歐盟公民,無論國籍,都可以跨越內部邊界而不受邊界管制。 但是,國家主管當局也可以在內部邊界和邊境地區進行警察檢查,前提是這種檢查不等同於邊境檢查。
在公共秩序或內部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申根國家可以在其內部邊界臨時實施邊境管制。 原則上限期不超過三十日。 如果重新引入此類控制措施,則必須通知其他申根國家、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以及公眾。
旅行者的自由和安全
申根條款確保取消對歐盟內部邊界的控制,同時加強對外部邊界的控制。 這符合協議。 這些協議涵蓋幾個領域:
- 適用於跨越歐盟外部邊界的人員的通用規則,包括所需簽證的類型和執行外部邊界控制的方式;
- 統一入境條件和短期簽證規則(最長 90 天);
- 加強警方合作(包括跨境監視和緊追的權利);
- 通過更快的引渡制度和刑事判決執行移交,加強司法合作;
- 申根信息系統(SIS)的建立和發展;
- 在歐洲旅行所需的文件。
加入申根區的條件
加入申根區不僅僅是一個政治決定。 各國還必須滿足一系列先決條件,例如做好準備並有能力:
- 代表其他申根國家負責控制外部邊界並簽發統一的申根簽證;
- 一旦申根國家之間的邊境管制被廢除,與其他申根國家的執法機構有效合作以維持高水平的安全;
- 能夠應用通用的申根規則,例如陸海空邊境管制(機場)、簽證簽發、警察合作和個人數據保護;
- 連接並使用 SIS。
候選國家在加入申根區之前要接受“申根評估”,然後定期審查這些國家以確保立法的正確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