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欧洲经济区或瑞士公民的家庭自由流动的权利
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是欧盟(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欧洲经济区)国家的所有国民。 对于使用(或已经使用)他们的欧盟/欧洲经济区国民和瑞士公民的家庭成员 自由行动权, 参观有特别安排 申根国家.
如果欧盟/欧洲经济区国民移居或居住在非其国籍所在的成员国,或者过去曾这样做过,则可以自由流动。 因此,居住在荷兰的荷兰人不使用自由流动! 但是,如果同一荷兰人之前曾在荷兰以外的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生活和/或工作过,则涉及自由流动。 这源于关于欧盟公民及其非欧盟家庭成员自由流动的欧洲规则:指令 2004/38/EC。
这种应用的一个例子是,例如,荷兰人与菲律宾人结婚并且想一起去西班牙度假。
要求
无论非欧盟家庭成员(正式称为第三国国民家庭成员)的居住地如何以及与欧盟/欧洲经济区国民的关系开始时间如何,第三国家庭成员都有资格获得如果他能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
- 他/她与欧盟/欧洲经济区国民有关;
- 欧盟/欧洲经济区国民移居或居住在其国民所在成员国以外的成员国;
- 他陪同或将要加入欧盟/欧洲经济区国民。
如果以上三点都可以向大使馆证明,签证可能不会被拒绝,并且在所有欧盟/欧洲经济区边境(有或没有签证)都不会被拒绝入境。
加速程序意味着关于 申根签证申请表 标有星号 (*) 的不需要回答。 必须尽快签发签证。 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申请人与欧盟/欧洲经济区(欧盟,欧洲经济区)家庭成员一起前往该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本人拥有国籍的国家以外的成员国,则该人属于权利条约人员自由流动。 该指令 2004/38/EC(指令 2004/38/EC)规定,上升或下降线中的直系亲属有权免费、加速(最多 15 个日历日)和有最少条件的签证。 这与常规申请不同,在常规申请中,签证是一种帮助。
所需证据
根据 5/2004/EC 号指令第 38 条,申请人仅应:
- 自己的身份;
- 欧盟/欧洲经济区国民的身份;
- 与欧盟/欧洲经济区国民的家庭关系;
以及欧盟/欧洲经济区国民正在利用其自由流动权的事实,以证明并使申请人与欧盟/欧洲经济区国民一起旅行变得合理。 或加入欧盟/欧洲经济区国民以获得加速和免费签证的资格。
例如,可以通过欧盟公民的书面声明、交通预订或任何其他方式来证明旅行计划。 申请人不必证明他们有足够的资源,医疗旅行保险也不是必需的,第三国国民的及时返回也不必合理。
谁被认为是欧盟国民的家庭?
以下类别的家庭成员可能有资格获得签证便利:
- 丈夫/妻子;
- 欧盟公民根据成员国立法与之建立注册伙伴关系的合作伙伴;
- 直系血亲,以及配偶或注册伴侣的 21 岁以下或受其抚养的直系血亲;
- 直系亲属,以及依赖他们的配偶或注册伴侣的直系亲属;
- 伴侣 - 除了婚姻或注册伴侣 - 与联盟公民有长期的,经证实的关系,以及直系亲属(伴侣的)直系亲属,年龄小于 18 岁。 持久关系意味着,例如,至少 6 个月的可证明共同家庭或共同子女。
索尔维特
如果您对使馆此类申请有任何问题或误解,请联系 索尔维特,该组织在欧盟旗帜下,帮助调解和监督公民欧盟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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